首页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以转制为契机,狠抓内部治理、严格质量控制,加快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协调统一的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