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