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