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