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