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三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