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