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