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人民银行1996年6月18日发布的《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