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进行清盘。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