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尚未经外汇局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