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履行产品交易、清算结算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布基本会员情况,交易价格、成交量等基础行情,以及清算量、交割量等信息,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异常交易、关联交易或违约处置等情况。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发生价格严重偏离、异常波动、虚假交易、操纵市场、恶意违约以及第十八条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发生价格严重偏离、异常波动、虚假交易、操纵市场、恶意违约以及第十八条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