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