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八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