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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调整开展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