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除向外国银行分行通报外,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结果或根据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外国银行分行应对综合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综合监管评级结果向该外国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获取综合监管评级结果的外国银行应当一同遵守上述保密义务。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的,应报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同意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