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六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该记者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 驻北京以外地区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