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常驻地区;

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