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向新闻同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人数、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 该新闻机构本国注册证书副本。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