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信设备,须向中国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外国短期记者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