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国常驻记者应当于离任前30天书面通知新闻司,并在离境前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注销《外国记者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于关闭前30天通知新闻司,并在关闭后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缴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