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聘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须经新闻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