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中国境内的采访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提供协助。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采访时间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延长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