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到中国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中国国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应中国国内单位邀请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应当持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