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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四条 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30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 第十五条 外航申请延长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第十七条 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经营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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