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