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六条 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