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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文件或者要求代表机构报送材料的方式,也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业务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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