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或者通知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申请人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