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64年6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45次会议通过 1964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
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处”(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第三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琼州海峡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暂定如下:木栏头灯桩(约北纬二十度零九分三十七秒、东经一百一十度四十一分)与生狗吼沙灯桩(约北纬二十度二十六…
第四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琼州海峡,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第五条
琼州海峡管理处对于已经批准通过海峡的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禁止通过。
第六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的时间,一律以白天为限,均应在日出后进入管理区,日落前全部通过管理区。琼州海峡管理处根据申请过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的航速,核准其进出海峡…
第七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出琼州海峡一律走中水道,但经琼州海峡管理处特别许可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时,应在下列规定的航区范围内航行: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四浬处至西线距临高角灯桩四浬处联线以北,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六浬处至排尾角灯桩正南四…
第九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必须严格按照所报时间及规定的航区通行。在进入管理区和在管理区通行时,如见有从岸上或舰艇上发出的信号,应立即回答并无条件地执行信号要…
第十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得使用雷达。如在航行中遇浓雾、暴雨等视线恶劣的情况,需要使用雷达时,应向琼州海峡管理处提出报告,说明理由以及当时的船位、航速等…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时,不准进行照像、测量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违反本规则,按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