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违反本规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在未进入管理区之前,可以命令其停止进入管理区,由原路返航绕海南岛航行,或者俟其办妥过峡手续并经批准后,再行过峡。

如果已经进入管理区,可以命令其停航并监送至海口港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给予处分。在处理后,视情况可以准其通过管理区,或令其退出管理区,直到押送其退出海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