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后,如果因为天气变坏、航空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飞行,允许其从原航路及空中走廊或者进出口返航。此时,空勤组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航空器呼号,被迫返航的原因,开始返航的时间,飞行的高度,以及返航后预定降落的机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没有接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示,通常应当在原高度层的下一反航向的高度层上返航;如果该高度层低于飞行的安全高度,则应当在原高度层的上一反航向的高度层上返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