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