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向社会传播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