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内金融信息用户发现外国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报,并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