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开展新闻采集业务,不得从事通讯社业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