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的金融信息进行同步审视,发现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予以调查、处理。外国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无偿提供同步审视其所提供金融信息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