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

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国家利益的;

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的;

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