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外国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