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四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