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五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