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