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