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