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