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