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