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