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六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期通知外轮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将运费率等通知外轮代理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