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五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